社会

撞人后藏匿废厕致死案,被告曾两次肇事致3人死亡

解雪薇  2025-05-27 17:34:39

近日,湖北省高院公开的一起“撞人藏匿废厕案”引发关注。

 

“90后”男子邢某在凌晨驾车撞人后,将其拖至自家废弃厕所藏匿,之后照常前往屠宰场拉猪肉、卖肉,直到十多个小时后才在家属陪同下自首。其间他曾两度折返废厕查看,被害人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邢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75万元并获谅解。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邢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邢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这起案件还牵出邢某此前曾因两起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的经历。据其妻子称,两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超过200万元。

 

图/视觉中国

 

藏匿废厕后并折返两次查看

 

2023年12月26日3时28分许,一如往常,个体户邢某驾驶着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前往屠宰场拉猪肉。

 

仅两分钟后,“砰”一声响,三轮车撞上了一名行人,挡风玻璃应声碎裂。据邢某称,他下车用手机手电筒照亮伤者面部后发现,“(伤者)没叫,也没动,但是看到眼睛翻动,感觉快要死了那种”。

 

他没有选择报警或送医,而是将行人搬上车,驶向自家老屋,放在了废厕地上。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还原了邢某曾三度前往废厕及逗留的行踪。3时36分,一辆三轮车经过邢某家门口驶往老屋方向;约七分钟后,邢某小跑返回家门口,换乘另一辆三轮车,继续赶往屠宰场。4时50分许,他运回一车猪肉,随后驾驶白色SUV再度前往废厕,在现场停留了几分钟后返回家中,换为装肉的三轮车送至店铺售卖。至当天上午9时许,售卖完猪肉的邢某再次前往老屋。

 

对于废厕内发生了什么,邢某供述称:第一次是将被害人放下后,用一瓶未喝完的矿泉水往被害人嘴里喂了水;第二次摸了被害人的脖子脉搏和肚子,感觉“人已经不行了”;第三次是发现伤者后脑勺有伤口,头部躺的位置有血迹。

 

其间,邢某微信联系修车师傅维修事故车辆。临近中午,邢某的妻子观察到他的异样。她回忆称:“10点40分左右,我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不作声,回来后也沉默不语,问他什么事就让我不要问。”

 

直至当日下午5时许,夫妻二人经过事发地点时,邢某向妻子坦白了撞人一事,并表示想自首。后在妻子的陪同下,前往交通肇事现场向勘验检查的民警投案。

 

裁定书还披露了另一细节:邢某及亲属认错死者的身份,其亲属一度将尸体背至对方家门口道歉、沟通善后事宜。直到发现身份有误,才又将尸体送回事故现场。

 

真正的死者是隔壁村45岁的村民周某荣,他因脑部肿瘤曾接受手术,导致视力受损,平日由父母照顾。其父回忆,当天凌晨3点左右,老伴发现儿子上厕所后迟迟未归,两人寻找未果。直到当天下午3点,侄子在事故现场发现血迹后报警。

 

故意杀人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邢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荣无责任。

 

案发次日,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上海德禾翰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娜代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行为人在撞人后未救助,反而将伤者藏匿,导致伤者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铭川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该案适用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条司法解释为“交通肇事转化型故意杀人”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实践中的应用并不总是明确。

 

河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薄金栋在2022年发表的《交通肇事转化型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模式辨析》一文中指出,司法解释未区分死因系交通肇事或无法得到获救所致,实践中两者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大小往往无法准确区分。

 

由此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定性不一。曾任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的苗有水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中指出,实务部门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不少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最终按逃逸致人死亡处理;也有一些案件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二审改为交通肇事罪。

 

苗有水认为,行为人遗弃伤者,但能够排除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的,应当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而行为人不以救治为目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并将被害人遗弃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法的刑事审判庭就曾公布过一则指导案例:2002年6月,倪庆国酒后驾车撞到严学桂后,将其送至附近卫生室求治,因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催促其送往县医院。途中,倪庆国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行人遗弃在距公路约200米的河滩上。约一个半小时后,严学桂被群众发现时已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倪庆国肇事后随即抱送被害人求治,中途遗弃伤者是在其认为对方已死亡的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此外,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伤者死于遗弃所致。故其行为不符合《解释》第六条关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条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四年。

 

邢某的代理律师、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正国提出本案涉及三个核心问题:受害人当时是否尚未死亡,死亡是否因被隐匿而致,以及死亡结果是否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死者胸部可触及多发性骨折,符合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认为交通事故(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另据专家会诊称,死者在遭受本次交通事故创伤后在交通事故现场短时间内发生死亡的可能性较小。

 

程正国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受害人伤势严重,包括肋骨骨折、肺部穿刺、大量失血,尸检报告、专家意见并没有排除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可能性。

 

不过,邢某在投案及接受讯问时都提到其撞人后看到被害人眼球在翻动这一细节。

 

二审法院根据邢某的供述,结合鉴定意见和专家会诊意见,最终得出了“可以证明被害人被撞后并未当场死亡”的结论。

 

“从刑法理论来看,肇事者撞伤人之后,就产生了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周铭川进一步解释,被告人将被害人从肇事现场带到老屋废弃的厕所里藏匿后,还三次观看,表明其主观上希望被害人死亡,而不想承担救助义务,这表明其具有杀人的动机。“拒不救助伤者而放任伤者死亡的,要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此前两次事故致三人死亡

 

公众高度关注的另一焦点是:邢某最终获刑十年是否合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邢某案发后主动到案自首,可减轻处罚;其家属赔偿75万元并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认罪,具备酌情从轻情节。综合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程正国认为,邢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邢某也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动机。本案相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情节较轻,邢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改判邢某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邢某交通肇事后,在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拨打“120”救助,还将被害人藏匿在废弃的厕所内,致使被害人丧失被救助的机会,从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害人死亡与邢某藏匿被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邢某实施犯罪行为(藏匿被害人)的动机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今年3月24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案件中,也不乏更为严厉的判决。2017年,出租车司机杨建朋撞伤环卫工王玉莲后,谎称送医,却将对方遗弃在工地附近路边,驾车逃逸并藏匿车辆。后王玉莲被路人发现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由过失转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邢某案的特殊性还在于,他并非首次涉入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裁定书显示,2018年和2019年,邢某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分别造成1人和2人死亡。两起事故中,他均承担“同等责任”。

 

周铭川指出,本案中肇事者曾两次肇事均致人死亡,显示其对交通安全规则比较漠视和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

 

但令公众不解的是,为何其驾驶证却从未被吊销。

 

裁定书披露,邢某持有C1、D类驾驶证,初领日期为2012年,初次申领考试后有2次考试记录,分别是2017年11月7日,考试原因为“增驾申请”;2021年12月17日,考试原因为“满分学习”。

 

张敏娜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仅当驾驶人“在一场事故中,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才触发吊销驾照的法律条件。邢某此前两起事故虽致三人死亡,但在每起事故中仅承担“同等责任”,未达法定门槛,通常不会吊销驾驶证。

 

“这暴露了个案式责任认定模式的局限性。”张敏娜表示,在当前制度下,即便行为人先前发生多起涉及死亡的事故,只要每起事故依法处理完毕且不构成吊销条件,后续并不会自动影响其驾驶资格。

 

更需要警惕的,是这类重复肇事者背后潜藏的心理与行为风险。据邢某父母形容,邢某在两次事故后“性情大变”。

 

张敏娜分析,在刑某这个案件中,即便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理赔,200余万元的经济压力叠加心理负担,仍可能引发当事人在面对新事故时产生惊恐、逃避等反应,甚至采取隐匿受害人等极端做法,而非报警施救。

 

“在这样的情境中,压力感、心理防线和判断能力的失衡,都有可能成为事故升级的诱因。”张敏娜指出,肇事后的心理反应,不应仅作为个体道德判断,更应被纳入公共安全的风险视野。

 

在张敏娜看来,吊销驾照的法律设定本质上应服务于公共安全。在现行框架下,吊销期限虽可从6个月至终身不等,但对“潜在高危驾驶人”的识别、监管与干预机制尚不完善。张敏娜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度拓宽吊销条件的适用边界,例如在致人死亡事故中探索引入过失和次要责任等作为吊销驾照的酌定条件,以构建前置型风险控制机制来保障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