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性犯罪类案件,每一起报案背后有七起被隐藏

陈丽媛   2021-08-29 12:13:45

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

8月25日,阿里女员工案嫌犯张某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

 

8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针对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钱某涉嫌强奸一案发布通报称,2019年2月15日,长宁警方曾接肖某报案称,其在与钱某等朋友聚餐饮酒后在钱某住处被其强奸。专案组在全面调查取证后,综合判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同年3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接连不断的性犯罪类事件引发公众持续讨论。不予立案、不完美受害人是否等于诬告?现实中,性侵犯类案件的诬告率、报案率真实情况如何?强奸案中70%到80%的熟人作案率可以造就多少完美受害人?就此,多位受访专家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性侵案诬告在司法实践中的比例是极低的。但从法律的角度,很多案件因为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这并不等于诬告。

 

同时,多位专家表示,性侵案是隐案率非常高的案型类别,多数受害人在传统观念和报案后果的权衡下,大多隐忍不发。目前国内对此领域尚未有权威而全面的调查数据,但是从此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女童性侵隐案率调查中可以管中窥豹,该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每一起案件曝光,背后还掩藏着七起没有报案的犯罪。

 

“诬告比例是极少极少的”

 

不予立案是否意味着诬告?诬告在性侵犯类案件中的比例有多高?对于类似疑问,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认为,从当前网络曝光的涉性侵案件指控看,纯粹意义上的诬告还是比较少见的。

 

“即使是网上被曝光的少数几个所谓反转的案子,是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诬告,我个人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吕孝权表示,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涉性侵案件的指控都是有一些基础证据支持的,有些案件未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主要是因为现有证据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而已,这跟诬告陷害是有本质区别的。

 

吕孝权介绍,涉性侵方面的诬告,除了可能面临法律层面的惩处,在“谈性色变”“传统贞操观”等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影响下,“诬告”者所付出的代价可能要大大超出其所得,个人隐私被暴露,来自外界的无穷无尽的二次伤害等等,因此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层面,诬告所要付出的代价都是当事人难以承受的。

 

“冒着付出巨大名誉代价和法律风险去诬陷别人,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有几个人愿意去做,从逻辑上也不难推断出结果。”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也认为,不同于其他犯罪,性犯罪在较为保守的社会环境中,被害人身份曝光后所受到的舆论压力和随后产生的影响,可能远远高于犯罪侵害本身。

 

对于诬告在性犯罪类案件中发生的概率,张荣丽透露,由于性犯罪案件的敏感性,以及法律中对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关于诬告在整个犯罪中所占比例的相关研究数据罕有。

 

“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性侵犯的虚假报案率至少达到50%,尽管没有任何经验统计支持这种担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表示,人们总是担心,在有关性侵案件中,女性原告是出于愤怒而报复,对男性进行诬告,“相反,却有研究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从来就被高估了。”

 

罗翔介绍,以美国为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学者就有研究显示虚假强奸案的概率是5%,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是2%。如果使用女警察的话,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则只有2%,也就是与其他案件持平。

 

“从多年的观察及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诬告现象,但是和大量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的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犯罪相比,女方诬告的数量是极少极少的。”张荣丽表示,诬告陷害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达到泄愤或者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但司法机关作为专业的机构,办案人员受过专门训练,办案要讲证据,对收集的证据要进行审查、判断、取舍,然后才能认定案情,“并不是谁说有性侵行为就办谁的,诬告陷害他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吕孝权也表示,缺乏证据支撑的实名指控,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轻则涉嫌民事名誉侵权,重则涉嫌刑事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现行法律也为可能被诬告者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此外,吕孝权认为,在围观被媒体曝光的涉性侵舆情案件中,基于传统观念影响,一些网友会有意无意地对指控者进行“荡妇羞辱”和预设“完美受害者”的立场,尤其是在双方曾有感情纠纷的熟人性侵中,会先入为主地认为指控者的指控动机不纯,是另有所图。

 

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能否说明报案人是诬告?张荣丽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不予立案。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是指要么犯罪事实被证明根本不存在,要么是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发生,导致无法立案,未来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那么就可以立案。

 

张荣丽介绍,随着通讯的便利和交通的便捷,年轻人的社交范围在互联网时代不断扩大,传统上那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型性犯罪逐渐减少,利用网络进行联系,在熟悉后的约会强奸数量在增加,酒精、麻醉剂、毒品的使用使得加害更容易,受害人更说不清,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报案率低、隐案率高

 

“研究性犯罪的学者对1∶7的犯罪黑数说法都比较熟悉,即一起报案的后面,掩藏着七起没有报案的犯罪。”张荣丽说。

 

吕孝权透露,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性侵犯类案件隐忍不发的比例更高,对此国内虽然没有权威调查数据,但是可以根据此前女童遭性侵犯的隐案率来管中窥豹。

 

根据相关机构所做的调查统计,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达七八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换言之,每曝光一起案件,背后还有七起案件不为人知。

 

吕孝权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案例之外,停留在报案阶段或没有报案的还有更多。在熟人性侵案件中,不仅是社会公众,有时办案机关也会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认为这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甚至也会认为受害人是因为个人私欲没有达到进而产生的报复举动。

 

“如果抓到了指控者过往有相对暴露穿着的视频、图片,或者所谓的生活不检点,就会想当然地认为这就是一出仙人跳。”对于完美受害者观念,吕孝权认为,即使指控者基于某些主观目的,或者存在所谓的“生活不检点”,这并不影响她是一名涉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定位。遭受性侵和个人生活作风,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涉嫌犯罪,后者属于道德规制层面。

 

他表示,应当加强对性别平等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让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逐渐了解并认知性侵案件中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尤其是在职场性侵案件中,其明显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直接肢体暴力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即施暴人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不平等关系,通过对受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强制和心理强制,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进而达到性骚扰甚至是性侵害的目的。

 

“因此,对于熟人性侵,就更多要求办案机关透过现象看本质,要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综合全案证据,对‘自愿’做最审慎的认定。”吕孝权认为,回到具体个案,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应当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做全案审查,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能够在完全不受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做出内心真实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只看形式上的证据指向。

 

张荣丽透露,与一般公众的认知不同,其实性侵害犯罪更容易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绝大多数加害人是儿童熟悉的人。

 

她表示,受传统影响,无论中外,性犯罪受害人面临的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和来自家庭名誉的压力都很大。受害人能够打破沉默,站出来指控犯罪,需要巨大的勇气。只有他们挺身而出指控犯罪,才能掐断犯罪链条延伸到其他人身上,从这个角度说,他们为公众的整体安全做出了牺牲。

 

“与其期待完美受害人,不如与时俱进,加大对性侵犯罪的研究,借鉴先进的办案模式,提升性侵害犯罪的办案水平。”张荣丽介绍,性犯罪是公诉案件,司法机关也要适应社会发展给侦破犯罪带来的挑战。例如有些地方尝试对性侵儿童犯罪开展一站式一次性取证完毕,就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一些国家对性侵案件引入专门社工在诉讼中全程陪同受害人,建设性犯罪受害人保护救助中心也值得学习、借鉴。

 

张荣丽认为,从道义上说,公众应该选择和性侵案受害者坚定地站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问题的挑战。如果由他们独自面对所有压力,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保持沉默,犯罪得不到揭露,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人,特别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和未成年人。


值班编辑:肖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