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亏麻了,基金经理不能再领千万年薪

张宇轩  2025-05-16 17:08:26

基金行业内,饱受投资者诟病的机构公司“旱涝保收”“躺平赚钱”等现象正在由此消亡。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针对目前基金行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一揽子具体的、可操作的改革措施,以推动行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中,建立健全基金公司收入报酬与投资者回报绑定机制,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等新规引发投资者群体高度关注与讨论。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行动方案发布以来,已有基金公司迅速反应,对新政中多次提到的重要指标“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北京地铁站内,一家基金公司的广告。图/视觉中国

 

管理费将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

 

在公募基金投资圈内,投资者对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批评由来已久。

 

公募基金的收费主要包括持有期间费用(如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交易环节费用(如申购费、赎回费等),不同类型的基金收费差异较大。各类费用中,管理费率往往占比较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较为常见的费率一般为1.2%~1.5%。

 

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基金的回报率往往不尽如人意。

 

如2023年度,Wind数据显示,共4510只基金产品(不同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回报率为正,在全市场11514只产品中占比约为39%,不足四成。各类基金中,管理费率偏高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亏损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情绪自然大受影响,有投资者直斥“基金公司躺平都能赚钱”。此次行动方案中,多项举措均指向这类“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行业痼疾,这类举措也一致得到市场高度关注。

 

其中要求,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对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对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管理费率水平。如持有期间产品实际业绩表现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显著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是用来衡量基金表现优劣的参考标准,通常由一组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指数组合或固定收益率构成,常见如某混合型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5%”。业绩比较基准一般反映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也用于评估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

 

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李一鸣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表示,此次新政要求管理费与基金业绩表现关联,将敦促基金公司从规模驱动转向业绩驱动,基金公司将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上将更加谨慎,避免因业绩不佳而导致管理费收入下降。同时,也将激励基金公司加大对投研团队的投入,提升投研能力。此外,基金公司可能会更加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减少短期投机行为,从而为投资者创造更稳定的回报。

 

“降费”之后的又一次深度改革

 

事实上,基金降费的改革此前已开始推进,意在降低投资者成本,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分阶段推进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各类费率改革,新注册产品管理费率不超过1.2%。并提出在坚持以固定费率产品为主的基础上,研究推出更多浮动费率产品试点,完善公募基金产品谱系,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选择。

 

2023年这次改革中试点的部分浮动费率产品,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费率随基金业绩上下浮动的属性。

 

在浮动费率的公募基金中,按照收费模式,基金管理费的三类收取依据分别为基金规模、基金业绩、投资者持有期。其中,管理费率与基金业绩挂钩的模式下,此类型的浮动费率基金将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并设置管理费浮动区间,收益表现不达约定水平时,管理费水平向下浮动,收益表现超约定基准时,管理费适当向上浮动。

 

截至今年5月12日,市场上业绩挂钩型基金产品有216只,覆盖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FOF(基金中的基金)、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类型。

 

而此次行动方案不仅要求对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还提出在未来一年内引导管理规模居前的行业头部机构发行此类基金数量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的目标,试行一年后,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

 

或许是受此次新政的影响,Choice数据显示,5月7日行动方案公布以后,至5月14日的一周时间内,先后共有8只基金产品进行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且主要集中在主动权益类基金。这一现象不免引发投资圈内诸多浮想。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认为,这一现象反映了基金公司对新政的积极响应,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尽快适应新政要求,确保评价标准更加合理,从而更精准地衡量业绩表现。同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也能够优化自身产品结构和管理策略,提升市场竞争力,避免因基准不合理导致的业绩失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也有助于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预期收益,提升市场透明度。

 

“动动操盘手的奶酪”

 

此次新政不仅对行业公司层面提出要求,对基金“操盘者”——基金经理也进行了重点约束。

 

证券时报评论文章指出,2022—2023年间,公募基金行业整体亏损近2万亿元,部分明星基金经理在其管理的产品大幅亏损情况下依然领取千万年薪。这种利益失衡,显然有违公平。

 

此次行动方案要求,督促行业加大薪酬管理力度。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薪酬管理制度,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行动方案要求,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可以合理适度提高其绩效薪酬。

 

这一规定在舆论场上引起不小的轰动。多数投资者认为,这样严格的“官方业绩考核”对基金经理的刺激鞭策将有利于显著提升基金产品的经营效益,基金经理“再也不能躺平赚钱了”;但也有少数投资者认为,新政中过分强调惩罚机制可能会导致基金操盘者为避免产品业绩大幅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从而更倾向于向业绩比较基准的持仓靠拢,进而导致股票市场产生异常的利好和利空。

 

对此,李一鸣认为,新政要求基金经理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将促使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更加注重投资者的业绩回报,避免过去的旱涝保收的情况出现,这种改变将有利于加强投资者对基金行业的信任。

 

在投资当中,“操盘手”加强对业绩基准的考虑并不会给股票市场产生异常利好和利空,基金公司依旧可以充分发挥主动投资的优势,通过合理的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深入挖掘未被市场发现的投资机会或者捕捉股票的定价偏离,来取得超额收益。

 

而田轩则认为少数投资者的担忧值得被重视,这确实是需要得到关注的潜在风险。

 

“本来强调惩罚机制是为了通过优化收费模式和强化利益绑定,激励基金公司及其基金经理提升投资业绩,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但过度依赖业绩基准可能导致投资策略单一化,基金的结构运作趋同于业绩比较基准,进而引发市场波动。”

 

田轩表示,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需要注意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细化业绩考核指标,既要能够反映市场的整体表现,又要考虑到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策略。同时制定配套激励机制,增加对创新策略和多元化投资的奖励,鼓励基金经理在遵循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灵活调整投资策略,避免过度同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