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谴责人渣老板,更拷问未成年人保护为何如此脆弱?

闫肖锋  2019-07-05 19:43:14

千万声谴责不如一条实施到位的法律法规,能防患于未然

  从企业家、慈善家到涉嫌猥亵9岁女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从成功人士到性侵恶魔仅一步之遥。人们谴责人渣老板,呼吁加大惩处这类突破社会底线犯罪的力度,而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仍是个沉重又长远的课题。

 

  可以说,王振华牵出的是一个严峻迫切的现实:科技昌明,文明进步,而我们在保护防范性侵未成年人方面却严重滞后了。对此,全社会要深刻反省,并拿出马上能付诸实施的法规和措施。

 

  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不完全统计,2013-2018年间,全国各地经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2096起,仅2018年一年,受害儿童就超过了750人。

 

  这仅是基于警方和媒体公开报道的数据,大部分的儿童性侵案件,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能公开。专家粗略估计,性侵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隐案与报案比例是7:1。

 

  另据统计,熟人性侵儿童案占87.87%,其中师生关系占比最高,占33.8%,其次是网友关系,占18.57%,排在第三位的是其他生活接触(门卫、校工等)的熟人,占15.23%,此外还包括邻里关系(邻居、同村)、亲属关系(父女、继父女、养父兄、亲戚等)。

 

  我们一方面要严惩利用手中的权钱逾越法度、挑衅公序良俗者,彻查事件背后的黑色交易链;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关注那些弱小的受害者,他们有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怀和心理疏导,以及今后如何保护他们。

 

  简言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应与保护并重,而长远看保护更重要——千万声谴责不如一条实施到位的法律法规,能防患于未然。

 

  如果没有外界的强制干预,施暴者一般会对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犯罪,有些犯罪的时间跨度甚至长达数年。从目前披露的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细节,人们有理由追问:王振华是否有猥亵性侵女童的前科?其企业家的光环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什么便利的条件?其背后是否存在一个“输送”幼女的病态网络?

 

  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遏制儿童性犯罪方面,法律的力量远胜于道德武器。

 

  近年来,我国针对幼女受侵害领域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完善。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犯“嫖宿幼女罪”只能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强奸罪”最高可追至死刑。

 

  但是,此次舆论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猥亵”与“强奸”的司法界限是否过于宽泛?“猥亵罪”最高5年的量刑,是否会成为一个对9岁女童实施了性侵的企业家逃脱更严厉制裁的盾牌?

 

  据中国裁判书网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决书统计:2016年全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理“猥亵儿童罪”案件236起,同比增长93.4%。其中江苏、四川、广东、安徽、河南等地案件多发,一般判刑不超5年。

 

  在美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是非常严重的重罪,仅次于杀人罪。法院对性侵儿童量刑也非常重,比如在纽约性侵小于11岁儿童的,量刑起步就是25年。而韩国就更彻底,直接化学阉割——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另外,为了避免罪犯出狱后再危害社会,美国通过了以“罪犯信息公开、严禁接近儿童”为宗旨的《梅根法案》,还建立了全国性侵儿童罪犯登记系统(SORA),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对居民公开,网上可查询,搬家必须向辖区警方第一时间报到,性侵儿童犯罪前科者不得住在儿童较多区域,有人举报必须立即搬家。

 

  打击性侵儿童,除了教育儿童加强自身的防范措施外,更需要立法者正确评估社会风险和影响,从法律上将保障和惩戒与时俱进。

 

  一百年前,胡适先生提出了“文明”的两大准则:“第一看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怎样待女人。”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如何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屏障,补上儿童性教育与防范的缺失,并在罪案的裁定上从重从严,成为文明与否的试金石。而王振华案能否查清楚,还受害女童及其家庭一个公道,将会检验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良心。

责任编辑:郭惠芬